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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补偿方案和红线图出炉!高邮这些人准备搬家!DG视讯

发布日期:2025-08-18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高邮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相关部门对城南新区浩芝村王庄组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核,现将该《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门户网站、城南新区和所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布,征求被搬迁人意见。被搬迁人如需提交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将书面意见提交给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办公地点:高邮市捍海路8号,联系人:印士和、陈士华、孙权,联系号码)。

  附:《城南新区浩芝村王庄组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及《城南新区浩芝村王庄组地块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图》.jpg

  为切实改善和提升工业区范围内村民生活宜居环境,经新区研究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拟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搬迁。为维护房屋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房屋搬迁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高邮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关于调整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切实规范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行为的意见》、《高邮市房屋征收(搬迁)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的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城南新区浩芝村王庄组地块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及采样评估,其补偿内容为:

  1、住宅房屋: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2、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被搬迁房屋重置价值、土地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适用生产等用房补偿方案的房屋须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被搬迁房屋评估基准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协议搬迁通知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其房屋结构确定重置价格,土地补偿价格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证载为准。

  该项目房屋搬迁实施时间为协议搬迁通知规定的时间,签约搬迁期限详见正式搬迁补偿方案。

  该项目红线范围内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含房票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搬迁人可以自行选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该项目范围内的生产用房等非居住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2、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货币补偿:(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0%的补偿款(被搬迁房屋重置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土地补偿价值+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适用生产用房补偿方案的房屋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房票购房补贴标准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20%的补贴;第4-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18%的补贴;第7-12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15%的补贴。计算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票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按原货币化补偿政策进行结算。

  (2)被搬迁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在被搬迁房屋交付并经验收确认后核发房票。房票票面金额不得高于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注明的货币补偿总额,具体票面金额由被搬迁人自行确定。购房补贴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3)房票使用人凭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房票、身份证明材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购房总金额、房票使用金额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盖章。目前征集到的房源有:①珠光豪庭 ②书苑名家 ③丰泽龙源 ④碧水新城南苑 ⑤翰林国际 ⑥翠湖天地花园 ⑦紫金蓝湾 ⑧福人居 ⑨德才园 ⑩东城首府 ⑪保华君庭 ⑫秦邮府邸 ⑬东雅景居(三垛) ⑭新天地花苑(三垛) ⑮东郊华庭(卸甲) ⑯海潮首府(卸甲) ⑰湖韵龙翔商住区(界首)。

  (4)房票使用人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和经签注盖章的房票向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申请购房首付款拨付和出具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首付款比例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出具给房票使用人用于抵算购房款。被搬迁房屋如有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金拨付前应结清贷款。

  使用房票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支付。房票使用人符合相关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首付款、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后,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等材料向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申请资金拨付。

  (5)房票使用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进行结算。如被搬迁人仍采取房票安置方式的,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可予以拆分办理一次,拆分房票票面金额为房票使用后余额部分。

  (6)房票使用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交易税费票据等材料向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申请房票购房补贴。

  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经兑现房票补贴,发生退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使用金额退回原房票出具单位;房票出具单位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扣除房票补贴后,按实结算搬迁补偿款。

  1、住宅产权调换补偿: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选择安置房的搬迁户每户奖励5万元安户费。选择两套安置房的,第二套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00㎡的奖励3㎡安置房面积、大于100㎡的奖励5㎡安置房面积,此奖励面积不计算房款。另被搬迁人房屋合法面积向上靠档不超过10㎡,购买相应套型的安置房,并按被搬迁房屋补偿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款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选择后,剩余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安置户型面积一半的(含靠户型10㎡)原则上不再提供安置房安置。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的,剩余面积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部份相关补助费用不含靠户型10㎡)。

  4、安置房价格:待定。该项目被搬迁人享受10㎡靠户型价格与合法安置面积价格相同,10㎡以外的面积价格待定。

  5、安置房层次差:均价层为9层,每3层设置一次层差,楼层差为50元/㎡,向下每三层下浮50元/㎡,向上每三层上浮50元/㎡,由被搬迁人自行选择。

  6、安置房免费提供非机动车位,被搬迁户自行承担缴纳充电、管理等费用,非机动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7、安置房设施费用规定:安置房水表、电表安装到位。钢质进户门、可视对讲设施、维修基金、太阳能热水器、管道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物业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公共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8、安置房相关标准:房屋质量标准以开发单位出具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为依据,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9、过渡期限和过渡期补偿:本项目采取现房安置,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安置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搬迁人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及水电结算凭证等有关材料办理交房手续,交出被搬迁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安置房的顺序号。

  ②被搬迁人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其中一套须选择6层以下,剩余套数在安置房中任选。

  ①如有同时签约交房且选取了同一楼幢号的,可由被搬迁人自行协商解决或抓阄决定房号归属;

  ②选房过程中剩余房源无法按上述办法提供房源的,被搬迁人须根据剩余房源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层次搭配的原则进行选房;

  ③搬迁实施单位根据交房顺序通知被搬迁人安置结算,办理相关手续。被搬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房的,其顺序号作自动放弃处理。

  住 宅:10元/㎡×合法建筑面积×2(按往返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1、被征收(搬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为准。土地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为准。2、房屋征收(搬迁)调查后,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征收(搬迁)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批准建设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一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

  (2)根据《高邮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邮政规〔2021〕2号)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每户宅基地面积(包含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按照划定的不同地区标准的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和运东地区(含郭集片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主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30㎡,但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大于或等于230㎡(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按230㎡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30㎡的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3)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符合享受一户一宅政策),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搬迁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无建房批准文件,参照上述第(2)条执行。

  (4)无建房批准文件或未记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一楼以下的车库层(技术层、地下室)、二楼以上的阁楼层、第三层及其以上房屋,一律不计入补偿安置面积,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4、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和运东地区(含郭集片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享受一户一宅的被搬迁人确因生活生产需要,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形成的且长期实际使用的附属用房,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按实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无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最高按25㎡/户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5㎡/户以外的附属用房一律不予补偿,但附属用房小于25㎡/户的按实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经确认的可补偿安置的附属用房按非成套房屋评估。

  5、房屋征收(搬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性质以及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1、凡在房屋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有多处房屋且为同一产权人的,合并为一户计算。搬迁期间被搬迁人不得分户。有子女的老年人,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夫妻离异的,按一户补偿安置。

  2、被搬迁人购买他人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出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产权手续以及相关资料,如买卖契约、收款凭证等,经住所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方可进行补偿安置。

  凡该项目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按签约交房三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120元/㎡、80元/㎡、40元/㎡相应的奖励,逾期不享受任何奖励,具体奖励的办法在正式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凭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凭证,免征与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上载明的补偿总款相等金额所缴纳的契税,由被搬迁人到市住房综合服务中心房屋征收管理科(市蝶园路53号,联系电线)开具证明后,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税务局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窗口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1、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应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履行期限、临时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2、征地申请批准后,被搬迁人不能与有关方面达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由高邮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决定。被搬迁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让房屋的,由高邮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被搬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被搬迁人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搬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扬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被搬迁人腾空交付房屋时,凡已列入评估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不得随意拆卸,否则在评估价款中予以扣除。3、已腾空移交的房屋,将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安排专业机构进行拆除,被搬迁人不得再次进入或阻扰房屋封存或拆除。

  4、列入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因产权或使用权如有争议或设有他项权的,请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自行解决,否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5、被搬迁人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如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宜,须持有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方可给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