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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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VIP易游·(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2026年1月1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监管第三方在线运维单位无法可依的难题。条例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多地已开出第一案,释放出监管执法高压态势的强烈信号。
近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第三方在线运维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涉嫌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调查,并同步实施执法比对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要求,经比对试验,该单位运维的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其监测值与实验室标准溶液检测结果相对误差达21.9%,超出规范明确的±10%允许误差范围,经判定,在线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该第三方运维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供运维服务,造成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此案是新疆适用《条例》查办的首例案件,打响了2026年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第一枪,对全疆的第三方服务技术机构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确实是我引起的火灾,当时不知道这片位置有这么重要的监测站点,现在清楚了,很后悔。”
位于武进区洛阳镇东尖村的水质自动站监控锡溧漕河来水,是一个省级考核点位。1月7日下午14时许,运维人员发现自动站取水口管线等设施被烧毁,站点完全停运。
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会同属地派出所历经21小时成功抓获肇事者。执法人员对肇事者进行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宣贯,并告知破坏环境监测设施将面临严重处罚的后果。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侵占、损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施、设备,或者干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经抢修,该省控水质自动站已正常恢复运行。
依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市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提示:此案是小编看到的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首个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处罚的案例,如果大家有看到比这个日期还早的处罚决定书,欢迎给小编留言。)
依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的规定,结合涉案情节、裁量因子,市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从昌吉州的第三方运维数据失真,到武进的监测设施被损毁,再到宣城连开两张检测机构的罚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第一案的密集落地,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管理的生命线,任何触碰这条红线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对于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而言,2万元的罚款或许只是起步价,但伴随而来的是信誉崩塌、市场禁入,甚至资质吊销的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失真的监测数据可能导致环境决策失误,最终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损毁监测设施不仅是20万元罚款的问题,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要做到知法于心,守法于行。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施行,标志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数据真实、准确是生态环境监测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守护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VOCs前沿》综合整理,本文案例综合自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常州武进生态环境局、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