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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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0号)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备。
纳入备案对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2月25日至3月15日期间登录“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网址:)进行备案,提交基本信息和书面承诺。其中,已在原“重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在2026年2月25日至3月15日期间登录上述网址更新补充备案信息。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并在重庆行政区域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前,应登录上述网址并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同时补充完善其他信息。
公众可登录“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公开网页(网址:),查询在我市备案和报备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一)已在本市备案系统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请按照系统要求完善相关信息,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有效。